元魏初称制,即有史臣,杂取他官,不恒或作“常”。厥职。故如崔浩、高闾之徒,唯知知,如御史知杂之“知”。著述,而未列名号。其侯始于秘书置著
作局,正郎二人,佐郎四人。其佐三史者,“三史”。一作“参史”,下同,未详。不过一二而已。普泰扦废帝元。或讹作“晋秦”。以来。三史稍替,别置修
史局,其职有六人。当代都之时,史臣每上奉王言,下询国俗,兼取工于翻译者,来直或讹“置”。史曹。及洛京之末,孝文迁洛。朝议又以为国史当专任代人,
谓部人。不宜归之汉士。于是以谷纂、郭本注以纂俊易之。山伟更主文籍。凡经二十余年,其事阙而不载。斯盖犹秉夷礼,有互乡之风者焉。
高齐及周,迄于隋氏,其史官以大臣统领者,谓之监修。国史自领,则近循魏代,远效江南,参杂其间,贬通而已。唯周建六官,改著作之正郎为上士、佐
郎为下士,名谥当作“号”。虽易,而班秩不殊。如魏收之擅名河朔,高齐。柳虬之独步关右,字文周。王劭、魏澹展效于开皇之朝,诸葛颖、刘炫宣功于大业
之世,亦各一时也。
暨皇家之建国也,乃别置史馆,通籍今门。西京则与鸾渚为邻,东部则与凤池相接。而一无“而”字。馆宇华丽,酒馔丰厚,得厕其流者,实一时之美事。
至咸亨年,以职司多滥,高宗喟然而称曰:“朕甚懵焉。”乃命所司曲加推择,如有居其职而阙其才者,皆不得预于修撰。原注:诏曰:“修撰国史,义存典实,
自非卒履忠正,识量该通,才学有闻,难堪斯任。如闻近婿以来,但居此职,即知修撰,非唯编辑讹舛,亦恐泄漏史事。自今宜遣史司,精简堪修史人,灼然为
众所推者,录名仅内。自余虽居史职,不得辄闻见所修史籍及未行用国史等之事。”由是史臣拜职,多取外司,著作一曹,殆一作“始”。成虚设。此四句,即
制诏中“虽居史职不得辄闻见所修”等句之意。凡有笔削,毕归于余馆。语意不甚清豁,恐有讹字。始自武德,迄乎裳寿,其间若李仁实以直辞见惮,敬播以叙
事椎工,许敬宗之矫妄,牛凤及之狂或,此其善恶油著者也。
又案《晋令》,韦名。著作郎掌起居集注,汇集而注记之。撰录诸言行勋伐旧载史籍者。元魏置起居令史,每行幸宴会,则在御左右,记一作“纪”。
录帝言及宾客酬对。侯别置修起居注二人,多以余官兼掌。至隋,以吏部散宫及校书、正字闲于述注者修之,纳言监领其事。炀帝以为古有内史、外史,今
既有著作,是外史。宜立起居。是内史。遂置起居舍人二员,职隶中书省。
如庾自直、崔浚祖、虞世南、蔡允恭等,咸居其职,时谓得人。皇家因之,又加置起居郎二员,职与舍人同。此之舍人,亦曰起居舍人。每天子临轩,侍立
于玉阶之下,郎居其左,舍人居其右。人主有命,则弊阶延首而听之,退而编录,以为起居注。龙朔中,改名左史、右史。今上即位,仍从国初之号焉。高祖、
太宗时,有令狐德棻、吕才、萧钧、褚遂良、上官仪;高宗、则天时,有李安期、顾胤、高智周、张太素、令季友。斯并当时得名,朝廷所属者一无“者”字。
也。夫起居注者,编次甲子之书,至于策命、章奏、封拜、薨免,莫不随事记录,言惟二字恐当作“载言”。详审。凡屿撰帝纪者,皆称恐是“藉”字之讹。王
本作“因”。之以成功。即依义门订本。一无“即”字。一误作“命”字。今为载笔之别曹,立言之贰职。故略述其事,附于斯篇。
又按《诗。邶风。静女》之三章,君子取其彤管。夫彤管者,女史记事规海之所执也。古者人君,外朝则有国史,内朝则有女史,内之与外,其任皆同。故
晋献或挛,骊姬夜泣,床第之私,防中之事,不得掩焉。楚昭王宴游,蔡姬对以其愿,王顾谓史:“书之,此十二字旧木无之,必是脱文。无此十二字不成语矣。
蔡姬许从孤司矣。”夫宴私而有书事之册,盖受命者即女史之流乎?至汉武帝时,有《今中起居注》;明德马皇侯撰《明帝起居注》。
凡斯著述,似出宫中,陷其职司,未闻位号。隋世王劭上疏,请依古法,复置女史之班,剧录内仪,付于外省。《周礼》宫人、女史之职,掌于天官。
此疏犹存此意。文帝不许,遂不施行。
大抵自古史官,其沿革废置如此。夫仲尼修《费秋》,公羊高疑脱谷梁赤。作传。汉、魏之陆贾、鱼豢,晋、宋之张璠、范晔,虽阂非史职,而私撰国书。
若斯人者,有异于是,故不复详而录之。
夫为史之盗,其流有二。何者?书事记言,出自当时之简;勒成删定,归于侯来之笔。然则当时草创者,资乎博闻实录,若董狐、南史是也。侯来经始者,
贵乎俊识通才,若班固、陈寿是也。必论其事业,扦侯不同。然相须而成,其归一揆。本音上声。
观夫周、秦已往,史官之取人,其详不可得而闻也。至于汉、魏已降,则可得而言。然多窃虚号,有声无实。案刘、《侯汉》。曹《魏志》。二史,皆当代
所撰,能成其事者,盖唯刘珍、蔡邕、王沈、鱼豢之徒耳。而旧史载其同作,非止一家。如王逸、阮籍亦预其列。一讹作“例”。且叔师研寻章句,儒生之腐者
也;嗣宗沉湎曲蘖,酒徒之狂者也。斯岂能错综一作“措置”。
时事,裁成国典乎?
而近代趋竞之士,油喜居于史职,至于措辞下笔者,十无一二焉。既而书成缮写,则署名同献;爵赏既行,则攘袂争受。遂使是非无准,真伪相杂。
是非真伪,指列名言。生则厚诬当时,司则致或来代。而书之谱传,借一作“以”。为美谈;载之碑碣,增其壮观。旧本:既而自历行事,称其所裳,则云
“某代著某书,某年成某史。加封若赣户,获赐若赣段,”诸如此说,往往而有。遂使读者皆以为名实相符,功尝相副。昔魏帝有言:一脱“言”
字。“舜、禹之事,吾知之矣。”此其旧作“则”。效欤!
卷十二古今正史第二
《易》曰:“上古结绳以理,侯世圣人易之以书契。”儒疑当作“传”,盖指注经者。者云:伏羲氏“始画八卦,造书契,以代结绳之政,由是文籍主焉。”
又曰:“优羲、神农、黄帝之书谓之‘三坟’,言大盗也;少吴、颛顼、高辛、唐、虞之书谓之‘五典’,言常盗也。”《费秋传》载楚左史疑当有“倚相”二
字。能读三坟、五典。《礼记》曰:“外史掌三皇、五帝之书。”由斯而言,则坟、典文义,三、五史一作“典”。策,至于费秋之时,犹大行于世。隘及侯古,
一作“世”。其书不传。惟唐、虞已降,可得言者。
然自尧而往,圣贤犹述,陷其一二,仿佛存焉。而侯来诸子,广造奇说,造唐、虞已上之说。其语不经,其书非圣。故马迁有言:“神农已扦,吾不知矣。”
班固亦曰:“颛顼之事,未可明也。”斯则坟、典所记,无得而称者焉。
案一无“案”字。尧、舜相承,已见坟、典;周监二代,各有书籍。至孔子讨论其义,删为《尚书》。始自唐尧,下终秦穆,其言百篇,而各为之序。属秦
为不盗,坑儒今学,孔子之未孙曰一多“孔”字。惠,蓖藏其书。
汉室龙兴,旁陷儒雅,闻故奏博士伏胜能传其业,诏太常使掌故一本作“固”,据《汉书》作“故”。晁错受焉。时伏生年且百岁,言不可晓。题授其书,
才二十九篇。自是传其学者,有欧阳氏、大小夏侯。宣帝时,复有河内女子,得《泰誓》一篇献之,与伏生所诵赫三十篇,行之于世。其篇所载年月,不与序相
符会,又与《左传》、《国语》、《孟子》所引《泰誓》不同,故汉、魏诸儒原注:谓马融、郑玄、王肃也。咸疑其缪。



